湖北工业大学2015年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国标代码:10500),是湖北省属重点多科性大学。学校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李家墩一村特1号(邮政编码:430068)。
第三条 本章程涵盖的办学类型有: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成人高等业余教育。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起草招生方案;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简章,负责招生宣传;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在各省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报考及录取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报考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专科”)和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专升本考生所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其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五)考生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第八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部分专业定向招收委培单位选送的考生。凡注明“委托培养”的专业仅招收委培单位及系统内在职人员,不面向社会招生。
第九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制度。“专科”学制为2.5年;“高起本”学制为5年;“专升本”学制为2.5年。
第十条 拟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2015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具体报名和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报考地教育主管部门通知为准。考生报名时需正确、清楚地填写本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因考生联系方式不清楚、不正确导致录取时无法与考生沟通联系的,由考生本人承担后果。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根据分科类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享受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参与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经调剂后仍达不到班建制的专业予以停办,学校与上线考生联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调剂,学校则退档不予录取。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十三条 当年录取新生于第二年春季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入学,新生应按期到指定函授站或教学基地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2015年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福建、河南、湖南、广西和甘肃函授站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对成人教育收费有规定的,执行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专升本”学生须持有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必要时需提供学历认证,否则不予新生学籍注册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普通高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形式不能注册为脱产。学校各函授站、教学基地和校内各单位不安排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脱产就读。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七条 取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学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根据本章程实施2015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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