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2019年(2020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经济学院”(国标代码:11600),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邮编:430205。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教招生办”),成教招生办设立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报考及录取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年满17周岁(2002年9月1日以前出生)。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四)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五)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六)考生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凡异地报名的考生(包括外省考生在我省报名),须提供长期在报名所在地生活或工作的证件、证明材料。
(七)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港澳台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报考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办法同其他考生。网上报名时证件类型选择“港澳台等”。
(八)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第八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生修业年限为国家教育部专业设置的基本修读年限,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国家教育部专业设置的基本修读年限3年,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九条 拟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201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以及考试时间等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通知为准。考生报名时须准确、清楚地填写本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因考生联系方式不清楚、不正确导致录取时无法与考生沟通联系的,由考生本人承担后果。
第十条 201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新生录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按照 “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在录取时根据招生政策对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学校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十一条 2019年录取新生于2020年春季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入学,新生应按时到指定函授站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严格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2019年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申报,按有关规定评审通过后,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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